96年會長交接
按月存檔:9 月 2008
96學年度家長會組織成員
96學年度家長會組織成員
家長會長:黃秋麟
前 會 長:詹忠欽、簡長慰、吳錦松、陳振助、呂全發、陳慶賢、童永南、柯惠楊。
副 會 長:李義松、王永志、詹江雄、蔣閎羽、藍宇竑、吳彩雲、越麗觀、藍章杰、劉賢璟、
朱玉生、邱峻達、陳建仲、黃賢秋、黃啟賢、蔡永源、廖輝星、陳志明、王裕明、
許星昌、曾一士、蔡博丞、林廖進、沈自力、何金樑、黃伯壽、幸少強、陸忠義、
王連興、呂國勝、馮伯宗、郭淑珍、李維灝、徐契育、楊文斌。
常務委員:林品宏、詹文君、許桓源、潘豊義、余順榮、翁瑞宗、陳良泉、彭俊達、沈育羽、
朱俊杰、陳貞強、陳麗秋、陳顯宏、陳永璋、黃清標、王淳鑑、張清振、何 萍、
楊秀芳、蔡佳生、郭明信、陳海中、嚴庠霖、黃春男、梁信木、沈峯銘、吳忠勝、
徐月娟、陳寶國、謝永旭、余素英。
委 員:陳珮螢、蔡碧蘭、洪將閔、尤文川、王聲熙、陳猷誠、李明山、王亞廷、倪慶堂、
趙淑琴、尤淑芬、曾瀚篁、宋文欽、陳瑞琴、陳文中、羅雅琴。
家長園地
家長會
是學校與家長溝通的橋樑,為開發資源作為校務發展的後援的後盾,期使學校能因家長會的力量而更和諧與成長.
96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常委會議紀錄 (活動照片)
96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常務會議記錄 (活動照片)
96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96學年度家長會員大會流程表
100學年度家長會長為高志明先生
歷任會長
本校創校迄今,屢經家長支持協助,
第一任家長會長為郭東漢 先生(57年~~~58年)
第二任家長會長為簡萬章 先生(58年~~~59年)
第三任家長會長為徐俊髦 先生(59年~~~60年)
第四任家長會長為張 富 先生(60年~~~61年)
第五任家長會長為吳金現 先生(61年~~~62年)
第六任家長會長為黃啟得 先生(62年~~~64年)
第七任家長會長為許培勳 先生(64年~~~71年)
第八任家長會長為許政信 先生(71年~~~75年)
第九任家長會長為許乾生 先生(75年~~~77年)
第十任家長會長為呂漳進 先生(77年~~~78年)
第十一任家長會長為魏哲賢先生(78年~~~79年)
第十二任家長會長為呂文得先生(79年~~~80年)
第十三任家長會長為李來旺 先生(80年~~~82年)
第十四任家長會長為簡清勳 先生(82年~~~83年)
第十五任家長會長為楊泉利 先生(83年~~~84年)
第十六任家長會長為吳錦松 先生(84年~~~85年)
第十七任家長會長為陳振助 先生(85年~~~86年)
第十八任家長會長為呂金發 先生(86年~~~87年)
第十九任家長會長為張顯祿 先生(87年~~~89年)
第二十任家長會長為陳慶賢 先生(89年~~~90年)
第二十一任家長會長為簡長慰 先生(90年~~~91年)
第二十二任家長會長為童永南 先生(91年~~~92年)
第二十三任家長會長為林清祥 先生(92年~~~93年)
第二十四任家長會長為詹忠欽 先生(93年~~~94年)
第二十五任家長會長為柯惠揚 先生(94年~~~95年)
第二十六任家長會長為黃秋麟 先生(96年~~~97年)
第二十七任家長會長為高志明 先生(98年~~~99年)
第二十八任家長會長為丁國政 先生(99年~~100年)
第二十九任家長會長為高志明 先生(100年~101年)
第三十任家長會長為王彰德 先生(101年~102年)
第三十一任家長會長為王彰德 先生(102年~103年)
現任家長會長侯博強先生(103年~)
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一、桃園縣立文昌國中學生家長會(下簡稱家長會)組織章程,依據桃園縣立高中職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作業要點訂定,其目的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729號 文昌國中忠孝樓2樓。
二、 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各班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建立家長會員基本資料。
三、 家長會之職掌如下:
(一)維護學生受教育權。
(二)協助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令推薦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或列席教學研究會、導師會議、教務、學務、輔導會議或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議等。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接受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八)參與提昇學校教育品質之各種活動。
四、 家長會以班級學生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五、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班親會),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以班為單位,第一次由導師召集開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會中選舉班親會會長及幹部,並遴選一至二名家長擔任會員大會代表(會長為該班當然家長代表)。
六、班親會任務如下: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七、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於班親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班級家長會長為當然代表。
八、 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至多以四十一人為限。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因學生轉學,喪失委員資格。若因個人因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以書面向委員會請辭,經常務委員會討論後通過。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九、 家長會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最多以十一人為限,由委員互選產生。常務委員因學生轉學,喪失委員資格。若因個人因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以書面向委員會請辭,經常務委員會討論後通過。
十、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並得置副會長二人,均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推)舉產生,任期一年,家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夫妻連續擔任會長,視同連任。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十一、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
(一) 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勾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二)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三)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二、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經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十三、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有關主管(或代理人)及教師列席。
十四、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同意遴聘幹事、顧問。
(七)選派家長代表參加學校校務會議、並選派代表列席導師會議、教學研討會、教務、學務、輔導會議及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議。
(八)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九)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辦。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五、家長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學組。
(二)學務組。
(三)總務組。
(四)輔導組。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遴聘家長或由委員登記擔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十六、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二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過半數代表(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十八、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事務,由會長遴選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倘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並需經校長同意。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十九、家長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家長會委員及學校家長、其他人士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二十、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教育局)另定之。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二十一、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款,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會審核。
二十二、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二十三、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二十四、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二十五、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家長代表大會增修定之。
二十六、本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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