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96.10.01
壹、 總則
一、本校場地設施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學校教育功能,推動精緻文化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場地設施之使用,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校場地設施除供本校舉辦重要慶典、集會,邀請文化藝術團體做文化社教展
演活動之用外,得租借外界使用,唯該租借使用範圍以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其活動之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貳、 依據
一、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二、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
參、租用手續及規定
一、凡欲租用本校場地設施者,應先與本校總務處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
認識環境,協調有關租用事項。
二、申請租用本校場地設施應先備文,經核可後再至總務處事務組填具申請表並至出納組繳交費用後開立收據。
三、申請流程:
備文(公文)→核准→填寫申請表並查驗內容→繳費。
四、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其已繳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全部費用。
1、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前七日通知本校者。
2、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3、因本校特殊需要收回使用,經本校於原登記使用七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而申請人不願變更者,申請人並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五、租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
1、違反國策、教育政策、法令或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2、有悖於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者。
3、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要點規定者。
4、以集會展演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缺乏社教意義,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5、經本校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者。
6、其它經本校認定不宜使用者。
六、租用單位若使用空調設備,本校酌收水電費。
七、租用人非經本校同意,不得在本校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設售票所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以免有礙觀瞻。
八、場地租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租借人自行負責。
九、場地租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租用人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租用人印製各種識別證、請柬或入場券等應於使用前將樣張送本校有關單位審
核後方為有效;入場券如涉及發售,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肆、租用時段
一、全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半日:上午8時至12時或下午1時至5時
三、夜間:下午6時至10時
伍、收費基準
項次 |
租用場地 |
收費基準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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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日 |
半 日 |
夜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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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演中心 |
5000元 |
4000元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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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運動場 |
4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
3 |
圖書館 |
30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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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專科教室 |
2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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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普通教室(1間) |
750元 |
450元 |
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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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租用單位或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清潔復原工作由租用單位人員負責。
二、租用費於申請時繳交。
三、活動中不得燃放煙火、鞭炮等危險物品。
四、租用人於租用期間,對本校設備公物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租用人須負完全修復或照價賠償責任。
五、租用單位所有之自備器材、設備,應於活動結束後之當日撤除,場地應回覆原狀。
六、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問題或火警等事件,租用單位應負完全之責任。
七、未經本校同意不得變更租用用途。
八、租用人如須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它電氣設備時,應先經本校同意,會同本校
管理人員辦理,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
柒、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捌、本要點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