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宣導專頁
A、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1.目的:行政院為鼓勵各行政機關(構)推動性別主流化,特訂定該計畫。
2.獎項:分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
(1)團體獎組別及獎勵額度:
a.第一組: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以上機關取前三名。
b.第二組:行政院所屬三級及四級機關取前十五名。
c.第三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取前三名。
(2)特別事蹟獎之參選資格及獎勵額度:
各機關具有符合規定之優良事蹟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錄取名額由獎
勵評審委員會依參選情形決定之。
3.獎勵方式:
(1)團體獎:各組獲選之行政機關,由行政院長頒發團體獎獎座一座,並給予獲獎機關最高三個小功之額度,
(2)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原則下,核予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
4、特別事蹟獎:
(1)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報獎勵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行政院長頒發特別事蹟獎獎座一座,並給予獲獎機關最高三個功之額度。
(2)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原則下,核予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
B、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成立目的與運作機制。
1.成立目的:
桃園縣政府為促進婦女權益,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安全、促進兩性地位平等及提供婦女福利服務諮詢與指導,特設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訂定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要點。
2..運作機制:
該會置委員17人至21人,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1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1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分別聘(派)之。各委員得就婦女權益相關事項於會議中提案討論,並請相關單位依決議事項辦理各項推動或促進婦女保護、婦女權益及婦女福利等事項,以落實維護本縣婦女各方面之權益。
C、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1. 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健全婦 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該本法。
2.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3.政府應有之作為:
(1)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2)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3)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4)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5)法規內容詳本府社會局網站 (網址:http://sab.tycg.gov.tw/site/site_index.aspx?site_id=039&site_content_sn=11639,社會局/婦女福利/性別主流化/ 下載。
D、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緣起: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36次委員會議於100年9月7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100年12月2日奉 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並由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2.架構: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主。
3.三大理念:
(1)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2)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3)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4.七大核心議題:
(1)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a.權力的平等:縮小職位上的性別差距。b.決策的平等:降低參與上的性別區隔。c.影響力的平等: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d.建立性別間的平等,也建立性別內的平等。e.亞洲標竿,接軌國際。
(2)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3)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
(4)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
(5)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a.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b.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c.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d.建 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6)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強化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b.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 療與照顧環境。.消弭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7)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b.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c.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d.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xu3理效能。
以上各篇之論述架構均包含四個部分:「現況與背景分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措施」,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E、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之成立目的及其職掌功能。
1.成立目的:
行政院為了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措施,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於民國101年1月1號成立性別平等處,作為我國第1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
2.業務職掌:
該處下設綜合規劃科、權益促進科、權利保障科和推廣發展科,統合督導各部會和地方政府,落實各項性別平等政策及措施,並「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央到地方政府的性別主流化工作」,以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重點工作。
F、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成立目的及其運作機制。
1. 成立目的: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自101年1月1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2. 運作機制:該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採下列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1)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專業運作功能。
(2)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3)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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