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實施辦法

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實施辦法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辦法。

二、本校教師在職進修,悉依前項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參加部份辦公時間在職進修學位者,其進修先後順序採積分制,其積分核給標準如左:[@more@]

(一)年資積分:最高五十分。

(1)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2)在本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另加給五分。

(3)在本校擔任組長,每滿一年另給三分。

(4)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二)最近五年在本校運續服務考績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三)最近五年內獎懲積分:最高二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每紙給0.5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最近五年內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依左列規定給分:最高二十分。

(1)受訓一週以上,未滿二週者,每次一分。

(2)受訓二週以上,未滿四週者,每次二分。

(3)受訓四週以上,未滿十二週者,每次三分。

(4)受訓十二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次四分。

(5)受訓六個月以上,每次五分。

(6)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但需經教育局或學校核章者。。

四、參加進修之教師,如積分相同時,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五、若積分高者自願放棄或參加考試未經錄取,剩餘之名額則依序遞補。

六、本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辦法

桃園縣立文昌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辦法

一、宗旨:

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公平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以安定教生活,提高服務情緒。

二、依據: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三、介聘原則:

(一)依據國民中學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參酌次學年學校班級數、教師兼行政職務等因素,計算應有教師數,按科別列表,對照現有各科教師數,提報各超額教師名額。[@more@]

(二)上項應行調出之科別教師,若本縣各國中皆無缺額可供介聘時,得改調其他超額比例次高科別教師。

四、減班超額教師介聘方式:

(一)以應聘科目為主,若該科教師超額,自願調出者以資深者優先。

(二)若無人自願調出以資淺者優先,年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年資一律採計服務本校年資。

(四)願擔任行政職務者可優先留任。

(五)願擔任資優班導師者可優先留任。

五、經減班超額介聘完畢,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如有不依規定期間辦理者,視同不續聘。

六、經減班超額教師介聘新任學校,原任學校之積分保留。

七、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