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障礙」泛指兒童或青少年持續性的表現外向性的攻擊、反抗、衝動、過動等行為,內向性的退縮、畏懼、焦慮、憂鬱等行為,或其他精神疾病等問題,以致造成個人在生活、學業、人際關係和工作等方面的顯著困難,而需提供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者。依我國現行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的定義,如下:
「嚴重情緒障礙係指非因壓力情境造成個人長期在學校中的情緒或行為反應,明顯的異於其年齡或文化,且嚴重影響其學業、社會生活、職業技能、人際關係者」。
情緒障礙包括下列:
「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其他持續性的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學生之鑑定,需由標準化測驗、專家觀察、或與教師、家長、學生之晤談結果,顯示學生的困難符合下列特性者:
1.長期性的情緒或行為問題反應。
2.在學業、社會、職業技能或人際關係有顯著困難者。
3.顯著的異於其年齡的發展常態或同文化生活常態。
4.經評估後確定普通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5.需要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