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

在教育部邀集學者專家商議公佈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標準」中,「學習障礙」被定義為「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 理解、推理、表達、知覺和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教育部,民88)。「神經心理功能異常」指的是「個體 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使知覺、記憶、注意、概念形成、推理、理解、語言表達等心理活動異常」(周台傑,民88)。這裡所強調的是,學習障礙是因個體的內在 因素,而不是外在環境因素所造成的。

根據上述定義,學習障礙者的鑑定原則是:

(一)智力正常或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頭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    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普通教育之一般補救教學無顯著成效者。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指的是:

(一)個體依學習潛能應有的表現和實際表現間有的差異。例如智力成績與學業成就向來有高相關,因此我們預期智力成績在一般同儕程度以上的學生在數學或國語科上的表現也應在中等以上。但如果表現在同儕水準以下,表示潛能與實際表現間有差異。

(二)各項認知能力間的差異。例如學生的語文推理表現在中等以上,但是其在空間作業上的表現卻在中等以下水準,表示這兩種能力間有顯著的差異。

(三)各項成就間或成就內的差異。例如學生在數學和國語兩科之間或國語科內的注音拼音和閱讀之間有顯著差異。

教育部的定義說明了學習障礙者個體間與個體內有差異,但也清楚指出學習障礙者的共同特性:

(一)他們有一般同儕的智力水平。

(二)因某一或某些內在心理運作過程上的阻礙,造成與學業相關的學習上有困難。

(三)這些困難在普通教育之一般補救教學下不能解決。

根據民國88年特殊教育統計年報,學習障礙學生人數有21,115人,佔身心障礙類學生的39.38%,此出現率位居各類身心障礙學生的第一位。不論人數多寡,如何有效幫助學障兒童減少學習上的困境與困擾是第一要務。有定義讓我們清楚有怎樣表現的人才算學習障礙,在研究與補救教學上知道如何找資源、方法和技術來幫助這一批學生。更重要的是,老師或父母可以不再用一些負面的字眼如偷懶、不用功、不專心、沒動機、不聰明等來斥責有學習障礙的兒童。不過,定義也可能讓我們集中注意力在學障者的弱點上,以固定的類別來對待他們,忽略完整的個體,造成偏見與差別待遇。這一點在我們使用定義說明學障學生時要特別小心。

為使補救教學能因障礙不同而有所不同,臨床診斷上依障礙性質,把學習障礙分為閱讀能力障礙、書寫能力障礙、數學學習障礙等。其中又因學習歷程成分的不同,可以再細分,如閱讀障礙可以分為識字障礙和閱讀理解障礙。

學習障礙鑑定流程

為了解學習方面的特定困難及障礙,可利用醫學檢查,以確定不是因為下列因素所造成:

1.作生理檢查:如檢查視力、聽力、肢體動作等。
2.作個別智力測驗:以確定學障非低智商所造成。
3.文化刺激不足:如原住民或低社會階層的家庭,學習環境不足。
4.教養態度:父母對兒女學業漠視

經檢查或評鑑後若非上述原因所造成即可能是學習障礙。另外察看學業成就是否低於目前年級一年以上,或是從老師的教學方法與教材、老師實施補救教學的情形等,也都是分析學障兒學習問題的主要方法之一。

除了蒐集有關社會、心理、教育、醫學等相關資料外,也可以透過相關專業人員的觀察、晤談、評量等方式,了解各項內在能力與心理歷程的差距,以決定是否為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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