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105學年度第1學期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 請參閱。

一、申請學生必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5條與第16條規定:「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申請方式:

(一)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二)「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三)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學生申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三、有興趣參加之同學,請於9/14之前告知特教組施組長。(分機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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